国务院法制办日前透露,经过一年多时间的清理,全国共有1898部规章被废止或公布失效,这是继今年年初国务院公布92件行政法规被废止或公布失效后,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梳理法律依据取得的又一成果。(7月23日《人民日报》)
从制度上全面提升立法水平,从机制上加强法规之间的衔接,定期对法规进行从上到下的“体检”,是非常有意义的。笔者认为,与此同时还要利用现有法律资源,激活“开门清理、公民参与”的法律条款。
法律已经为公民参与法规清理设置了“窗口”,现在需要用力去“打开”。比如《立法法》第90条规定,假如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与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这些彰显“开门清理”“问题”法规精神的条款,假如不能走入百姓的生活,为百姓所有效运用,其效果是要打折扣的。
其次,让公民广泛参与还可以有效弥补现行法规清理机制的不足。现行法规清理机制的启动和运用一般都是从上而下由立法者主导定期进行的,这种定期清理体现了立法者主动、自觉的态度,但这样的清理如何尽快跟上时代变迁的需要,仍然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回顾此前我国曾进行的四次法规大清理,分别在1955年、1983年、1990年至1994年和2000年,每次清理间隔时间较长,而且往往伴随着某部重要法律的诞生和实施而进行,比如1955年的清理是1954年宪法实施推动的,1983年的清理是1982年宪法实施推动的,1990年至1994年的清理是1990年行政诉讼法实施推动的,而2000年的清理则是2000年立法法实施推动的。实践证实,这种清理方式,还不能有效、完全把“问题”法规“揪”出来,而且还轻易受到部门和地方利益的桎梏。
另外,法律实践中,普通公民与法规离得最近,假如法规存在问题,公民最轻易感受到,也最轻易发现,而且发现、反馈的效率高而成本很低。与之相反,立法者尤其是位阶较高的法规清理部门,由于一般不直接开展具体的执法活动,单靠自己的力量不易发现问题,而通过调查研究间接发现问题,往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
□刘行(北京博士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