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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初,王苏把程玲和客车车主、四川省泸州市川泸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川泸运业)起诉到法院,索赔219万元,包括医疗费、康复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0项。
泸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川泸运业称,大客车是正常行驶,事故是程玲操作不当引起,本田车超车时碰上护栏,反弹回来再撞上大客车,所以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交警调解后,他们支付了7万元医疗费,诉讼中法院又冻结了15万元存款,对于200多万的巨额诉讼请求,他们认为属于不正常索赔。
而他的朋友程玲并未出庭应诉。
泸州市中院判决时认为,程玲违章超车酿成交通事故,应当对王苏的伤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川泸运业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承担次要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按三、七开,要求程担责70%,赔偿近50万元;川泸运业担责30%,赔偿21万余元。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朋友上诉
不愿执行法院判决
王苏和川泸运业都提出了上诉。此时,王苏变更索赔数额,提高到510万元。他解释,增加的数额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因为医疗、护理等费用增加了,一部分是二审时新提出的赔偿项目,比如耳朵整容、精神赔偿、车祸时手机等失物损失、经营的公司损失等。
二审期间,程玲仍没有出庭。
四川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泸州中院划分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至于王苏新增加的失物赔偿,因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主张;对于公司、农场的经营损失,属于法律空白,法院无法支持。
该法院根据相关标准,重新计算了赔偿金额。2007年1月,四川省高院判决程玲赔偿90万元,川泸运业赔偿38万余元,扣除已赔偿的36万元,还应赔2万余元。程玲和川泸运业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昨天下午4时36分,记者联系上程玲。她告诉记者,她对判决不服,因为法院一直没有通知到她。之后便挂断电话。记者再次拨打时,发现她的手机关机。 分页:[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