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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采访时,DV观察员只能作为DV爱好者出现,这造就了他们采访时的尴尬身份。
刘志明就是一名已拿到采访证的观察员。这个证的作用在于,当事人提出检验证件时,自己可以有所依托。但对于行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来说,这个证仍分量不足。他说:“人家一看是采访证,根本就不接待。
王爱国说,一些发稿比较多的核心会员,台里会发采访证。所谓的采访证,并非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或国家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记者证,而是由电视台制作的类似工作证性质的证件。
争论DV观察员有没有新闻采访权
由于身份所限,在拍摄时,观察员遇到的抵制很多,包括出言不逊、捂镜头、抹带子,甚至夺抢机器。
去年冬天的一个早上,王爱国接到线索,在一派出所辖区内发现一具男尸,但是,他在现场遭到了派出所工作人员的阻拦。双方发生了争吵,派出所工作人员把他往车里摁,说要拘留他。后来,《DV观察》栏目的法律顾问赶到才解决问题。
王爱国总结,有几类问题在拍摄时难度较大:一是交通事故,尤其是该事故由单方造成,肇事方肯定不想丢丑,往往阻碍拍摄;二是企业断电、饭馆老板与顾客争执等;三是政府部门,这也是DV观察员遇到的最冷淡的对象。
“你们又不是记者,没有权利来采访。”很多当事人会这样说。在不文明现象以及一些突然事件发生时,采访权究竟是属于谁的权利?
在北京师范大学任教的新闻学博士禹建强对此出言谨慎:“媒体记者在采访时,是代表公众实施对新闻事件的知情权。而DV观察员作为普通老百姓,是否有这个权利,很值得探讨,也很难说。”
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宪法学的知名学者陈杰人则认为,目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采访权为记者的独有权利,每个公民都有权利记录社会现象,尤其是网络上博客、播客的出现,使得人人都几乎在扮演记者的角色。
对于记者采访权利的来源,公共频道《DV观察》栏目的法律顾问、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主任郭新治将其归之于《宪法》。他说,记者采访权和DV观察员的采访权应是同源的,都来自《宪法》第35条的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依据他的分析,在新闻采访上,任何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观点“公共场合拍摄一般不侵权”
一名醉汉丑态毕现,满口胡言乱语;两名路人因小事在街头争得面红耳赤;跳楼、车祸……这样的民生百态构成了《DV观察》栏目的主要内容。
在电视画面里,不时有当事人面对镜头做出反对拍摄的行为,这些过激行为总是针对通讯员的身份。
然而,在对新闻价值作出判断后,这样的画面仍被电视台剪辑播出,因此被网友质疑侵犯了当事人隐私权。“在北京、香港的一些新闻,即便是犯罪嫌疑人被电视台曝光,也有遮挡被警察蒙盖的权利。”一名网友说。
不过,DV观察员刘志明却认为自己的拍摄理直气壮。他说:“在大庭广众下,对社会不文明现象和新闻事件进行拍摄、记录、监督,记者可以这么做,作为一名公民,我们也可以这么做。你们报纸上能登的,我们也可以。”
网友“好风好水”站在了支持观察员的一方。他说,在公共场合发生的事,就不是个人隐私。作为当事人,有拒绝采访的权利,但没有限制采访的权利。“如果你在公共场合和老婆亲热,也叫隐私吗?很明显那时候你已经放弃了你的隐私权。” 分页:[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