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正面发生严重撞击,驾驶员安全气囊仍未打开,副驾驶乘坐人当场身亡。昨日上午,武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大众)赔偿原告24万余元。
●事件:追尾后又连撞断两棵大树,乘客身亡,安全气囊仍未打开
2005年12月15日晚,原告刘利军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临豫C19***的帕萨特轿车行至309省道时,与一辆面包车追尾相撞,将面包车撞出50多米后,该轿车又连撞折两棵大杨树后,安全气囊仍未打开。乘坐在副驾驶位上的刘利军之妻温小霞,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索赔之路 ◆刘利军:气囊没打开直接导致人死亡,上海大众应负全责
上海大众:气囊系统工作正常,乘坐人死亡应由车祸肇事者自己负责
交警部门认定刘利军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他们还发现,事故中发生碰撞当时和之后,帕萨特轿车配置的安全气囊均未弹出打开。刘利军认为,该车发生严重碰撞后,安全气囊未弹出,属于严重的产品质量缺陷,这是造成死者温小霞颅脑损伤的直接因素,大众公司应对温小霞死亡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刘利军随后即与被告焦作市汽车贸易总公司和被告大众公司驻焦作服务维修站联系、交涉,要求大众公司对安全气囊未打开进行解释。
一直到2006年3月27日,上海大众公司才答复:经公司派员赴现场勘查,认为"车辆的气囊系统工作正常,车辆在事故中发生追尾相撞后倾翻,还未达到气囊控制器打开正面气囊的条件,因此该车辆的正面安全气囊未触发。"温小霞的死亡是肇事者造成的,应由肇事者承担责任。
◆帕萨特是否有质量问题?
怎样才算达到上海大众所说的"气囊控制器打开正面气囊的条件"呢?此次车祸中,究竟气囊本身是否有质量问题?
该车的汽车产品说明书中写道:根据帕萨特轿车使用维护说明书中对安全气囊系统 作用的说明,安全气囊设计的作用是在发生严重的正面碰撞时安全气囊被激活打开,对正副驾驶位置上的乘坐人起到保护作用。
看来,气囊打开的条件是"发生严重的正面碰撞时"。那么,什么是严重的正面碰撞呢?说明书中没说。上海大众也解释不清。
上海大众认为:涉案车辆出厂时已经检验合格,经检测,安全气囊也没有故障。通过对车辆的检查,发现碰撞主要来自右侧,正面碰撞较轻!这才导致安全气囊没有打开。
不过,在刘利军看来,正面碰撞不但不算轻,而且是很重。因为:轿车先是追尾将面包车撞出50米远,后又撞断两棵树,已致轿车正面严重变形,副驾驶位上的妻子甚至已在事故中死亡,这正面碰撞难道还不算"严重"?
对于副驾驶位上的刘利军妻子死亡的原因,上海大众认为,很可能是其妻子没有系安全带所致。但刘利军坚决认为妻子当时是系上安全带的。
双方争执不下,刘利军将上海大众与汽贸公司同时诉至武陟县人民法院,并请求判令其赔偿各种费用47万余元。
◆司法鉴定遇到难题:我国尚没有对安全气囊检测的具体质量标准 该轿车安全气囊是否存在质量缺陷?事故发生时在副驾驶位置乘坐的温小霞是否系安全带?上海大众于2006年7月11日提交申请鉴定书,希望通过司法鉴定解释这个问题。没想到,司法鉴定竟然遇到了意想不到的困难。
经武陟县人民法院技术室与天津国家轿车质量检测中心联系后得知,汽车安全气囊是否存在质量缺陷不能定量做出鉴定。原因是安全气囊是引进外国的设备,国家现在没有具体的质量标准要求,是否系安全带可以做出鉴定。即使能鉴定的项目暂时也没有时间去。
上海大众认为,两项鉴定对本案关系重大,温小霞是否系安全带对其死亡有重大关系,无论能否鉴定都应由有鉴定资质的部门作出回答。如果天津的鉴定机构不能作这个鉴定,我们要求更换鉴定机构,由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进行鉴定。
但是,经与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联系得知,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并没有司法鉴定资格,不是法定的国家鉴定人。而且,通过进一步了解得知,经国家批准的十家汽车质量鉴定机构也不能对安全气囊进行鉴定。
◆法院综合认定:受害人系了安全带,该车安全气囊系统存在质量缺陷
法院认为,从车辆照片和被告大众公司给原告刘利军回函的勘查情况可以看出,前挡风玻璃未脱落,车辆前部碰撞明显,可以确认发生事故时是车辆前部先发生碰撞,而且损伤严重,之后才发生倾覆。
由于事故车辆在正面碰撞后前挡风玻璃完好未脱落,此外双方当事人均未举出足以证明受害人当时是否系了安全带的证据,可以推定乘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受害人当时系了安全带。
根据帕萨特轿车使用维护说明书所写,安全气囊应在发生严重的正面碰撞时安全气囊被激活打开,保护乘坐人。而本案事故发生时,该车与前边行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相撞,而且车辆前部碰撞痕迹明显,安全气囊未打开。所以,应当确认安全气囊没有发挥应有的保护作用,车辆配置的安全气囊系统存在质量缺陷。
◆法院一审判决:上海大众赔偿原告24余万元,汽贸公司负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车辆配置的安全气囊系统存在质量缺陷,这才导致乘坐人缺少保护造成死亡后果。因但本案死亡后果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安全气囊未打开只是没有发挥应有的保护作用,导致损害后果未能避免而扩大。
另外,商品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因商品存在缺陷造成 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故判决上海大众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生活费等共计24余万元,汽贸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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