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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约定书
[ 录入者:admin | 作者:未知 | 来源:网络采集所得| 浏览:56次 ]
保密约定书


甲方:


乙方:


鉴于员工在职期间从公司获得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同时公司对员工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等报酬,员工与公司在自愿原则下订立以下协议。


(1)员工同意为企业利益尽最佳努力,在职期间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2)员工对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名称附件《保密范围》)负有义务,但员工声明且公司同意的员工的非职务发明(名称                )与企业无关。


(3)员工对在职期间因工作信任关系获得、交换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包括公司的财务数据、客户营销计划、技术构思、创意、制作技术、制作预算以及计划措施等一切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保密信息,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员工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


(4)员工保证保守上述2、3款所述秘密,除因工作需要和善意履行对公司的义务,不得使他人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即除了得到公司指示和在公司需要的程度内向应该知道上述内容的公司内其他员工或公司的外部业务者如代理商、品牌进行保密交流外:


     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


     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5)上述义务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有效(对重要的商业秘密甚至可长期有效——作者),除非上述秘密信息为公众所知或为竞争企业所了解,以先发生者为准。


(6)公司上述秘密信息的部分或个别要素可能产生这种情况,即其虽被公知但未产生使该信息的其他部分或整体成为公知知识从而破坏价值,因此员工同意这种部分或个别要素的公知不影响其对仍属秘密的信息的保密义务,员工仍不得使用这些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企业的商业秘密,并以此证明该商业秘密的不存在。上一义务不影响职工的这种权利,即员工有权如同任何善意第三方一样从公共信息来源获得或合成企业的商业秘密。然而员工应以这种态度来对待,即以虽然存在竞争关系但由于尚不了解商业秘密的价值因而不感兴趣的竞争第三方的态度来对待商业秘密的掌握和使用的进度。


(7)员工同意将其因职务创造和构思的有关专业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为了企业的利益迅速向公司汇报,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报告。职务发明归公


司所有。员工在退休、解聘或辞职之后          年内所做的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应属职务发明,归公司所有。本条不影响员工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对企业在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员工均承认公司因投资、培训和提供创造会而对这些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利,因此员工同意:


在劳动合同终止二年内,不得直接和间接地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公司内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企业。
在劳动合同终止二年内,不得接受竞争企业的顾问或咨询业务、不得组建、参与组建或受雇于这样的新企业。


(8)公司同意对受上述义务约束的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每月以保密费的名义支付经济补偿人民币         元。


    对于离职员工,企业可自行决定聘请其为兼职顾问。兼职顾问不得接受任何竞争企业的顾问或咨询服务。


(9)执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交   劳动仲裁委员会或     区人民法院解决。


(10)本协议任何部分的修改和无效,不影响其部分的效力。    


本约定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乙    方: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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